第一  版主跟翻譯社的關係是承攬

第二   依法翻譯社應於期限內完成工作   若未於期限內完成  版主可以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

第三   對方翻譯的品質跟一般的論文有很大差距---版主依法亦可請求翻譯社負擔瑕疵擔保責任   修補或解除契約,或請求減少報酬外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

第四    版主的請求權時效是一年

附錄----民法

490   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 

492   (物之瑕疵擔保責任)

承攬人完成工作,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

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。

495  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發生瑕疵者,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,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,或請求減少報酬外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 

498   (一般瑕疵發見期間-瑕疵擔保期間)

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,如其瑕疵自工作

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,不得主張。

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,前項一年之期間,自工作完成時起算。

502  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,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,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。

前項情形,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,定作人得解

除契約,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。

504   (遲延責任之免除)

工作遲延後,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,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,不

負責任。

505   (報酬給付之時期)

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。

工作係分部交付,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,應於每部分交付時,給付該

部分之報酬。 

514  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、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、減少報酬請求權、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因其原因發生後,一年間不行使

而消滅。


參考資料 公司法務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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